毕业生档案被寄丢 快递公司担责吗 权益受损 法院判决
学生人事档案对于毕业生具有重要意义,关乎其切身利益。然而,应届生小明却遭遇档案被快递公司遗失的困境。小明毕业后成功入职某工程机械公司,学校随即委托快递公司将小明的人事档案邮寄至该公司。然而,公司并未收到该档案,查询快递单号记录却发现档案已被标记为“他人代收”。经查看监控录像得知,快递员在未联系收件人的情况下,将标有“学生档案专用”字样的包裹放置于公司前台后离开。恰逢当日前台维修,包裹被转移后丢失,快递公司对此出具了丢失证明。由于档案无法补办齐全,小明不得不请假回乡及母校补办中学至研究生阶段的档案,虽历经奔波,仍有多项材料无法恢复。档案缺失严重影响了小明的工作状态,导致其最终辞职。对此,小明以档案丢失造成重大损失为由,向法院起诉快递公司,索赔包括丢失档案损失、补办费用、误工费、差旅费及精神抚慰金在内的总计3.7万元。
快递公司辩解称,快递员因无法联系收件人,故将档案置于公司前台,且事后发现系公司员工在转移档案过程中丢失,认为收件方亦应承担责任。此外,根据与发件人某大学签订的《服务合作协议》约定,对未保价邮件仅需按邮费三倍赔偿。快递公司认为小明的诉求缺乏依据。
天河法院审理认为,快递公司在投递小明档案时存在操作不规范问题,违反了与学校签订的《服务合作协议》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档案丢失负有过失责任,对小明的民事权益包括精神利益造成严重侵害。法院根据快递公司的过错程度和小明的实际损失,酌定判决快递公司赔偿小明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2.5万元。
快递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满,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天河法院民事审判一庭法官朱颖指出,快递公司与某大学签订学生档案专递协议,理应对档案投递尽职尽责,但其投递员未按规定将档案交由收件人面签,而是置于无人值守的前台,违反了协议约定及邮政法规,应对档案丢失负责。人事档案对于个人身份证明、职业发展等至关重要,一旦丢失往往无法完全补办,给小明带来巨大精神压力,对其就业、迁移等产生长远负面影响,构成可预见的利益损失和精神损害。鉴于法律对档案丢失赔偿标准尚无明确规定,法院综合考虑快递公司的过错、档案受损情况、小明补办档案付出的成本及生活困扰,判定快递公司赔偿小明2.5万元。
2024年3月1日起,新修订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开始实施,严禁快递企业未经用户同意代为签收或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投递。这一“快递新规”赋予用户选择投递方式的权利,有助于减少服务纠纷,同时对快递企业提出更高服务标准,要求在保障快件安全的前提下提高派送效率,提升服务质量与行业信誉。
法官特别提醒,尽管有“快递新规”保障,但对于重要如人事档案的邮件,各方仍需高度重视,做好档案交接登记,密切关注物流动态,提供准确签收信息,预先协商确定投递方式,并严格按约定方式进行签收,确保人事档案安全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