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录他人微信聊天记录当作证据, 法院会采纳吗?答案来了
偷录他人微信聊天记录当作证据,法院会采纳吗?
偷录他人微信聊天记录
形成的诉讼证据
法院能采纳吗?
诉讼取证维权和被取证人的
隐私权发生冲突时
应如何平衡?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一起因在微信群中侮辱诽谤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案件。案中原告通过偷录被告微信聊天的方法取得证据,被告认为原告侵犯了其隐私权,证据不合法。最终法院判决,原告在取得涉案证据过程中,严重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该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偷录他人微信聊天记录当作证据,法院会采纳吗?
案情回顾
原告小林(化名)为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小刘(化名)等三被告原为该公司员工。小林表示,自2021年以来,小刘三人一直通过某微信群,频繁、不间断、长期发布大量极具侮辱性的言辞,恶意对其进行诽谤、污蔑、谩骂。
小林还诉称,三被告后来还公然在员工工作群中发布和传播上述侮辱性言辞,故意贬低和丑化其人格,导致公司员工对原告产生负面认识,使其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到严重损害,精神极度痛苦,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律师费3.5万元。
小刘等三被告辩称,原告提交的证据为离线状态下微信界面的录屏,是原告未经允许私自在公司电脑上查看离线状态下被告的私人微信聊天记录取得的,侵犯被告的隐私权,证据不具备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