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打离婚官司儿媳擅自调取公公病历, 儿媳及医院构成侵权吗?
在离婚官司前夕,儿媳王某擅自去北京某医院领取了公公的病历资料,并将其作为证据在离婚官司中提交。公公徐某认为,王某和北京某医院侵犯了其个人信息权益及隐私权,将二者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三中院审结此案,法院最终判决儿媳王某和北京某医院向徐某书面赔礼道歉,并共同赔偿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八千元。
2022年,女子王某拿着自己的身份证前往北京某医院,调取了公公徐某的病历资料。此前,徐某曾经在这家医院治疗心脏病并住院。不久以后,在与丈夫徐小某的离婚诉讼中,王某提交了公公徐某的病历资料作为证据,来证明徐某患有心脏类疾病,不适宜照顾孩子。
对此,徐某十分气愤。他认为,没有经过他本人的同意或授权,医院就向他人提交了病历资料,王某和该医院侵犯其个人信息权益及隐私权,故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某医院向其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其精神损失及律师费。
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和医院均认可,王某调取徐某病历资料时,仅提供了王某本人的身份证,没有提供徐某的有效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虽然王某表示,她调取徐某病历资料是为了向专家咨询治疗方案,但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医院方则称,因调取病历时王某属于徐某的家庭成员,就没有让她提交其他材料。
北京三中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未征得徐某同意或授权,前往北京某医院调取徐某的病历材料;某医院未尽到法定的审查义务,违规向王某提供徐某的病历材料,二者均侵害了徐某的个人信息权益及隐私权。最终法院判决王某和该医院就侵害徐某个人信息权益及隐私权向徐某进行书面赔礼道歉;王某、某医院共同赔偿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八千元,王某、某医院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据了解,相关医院病案室负责人亦被医院处理。
病历资料属于患者的敏感个人信息和隐私,医院对此负有严格管理、保存、保密义务,不得随意泄露给他人。北京三中院法官助理樊思迪介绍:“如果患者本人以外的其他人想要代为领取病历资料,需要向医院提供双方身份证明、两人之间关系的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